泉礦出告【2019】第2號
受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委托,現就拍賣出讓永春縣嵩溪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采礦權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項目簡介:
1.永春縣嵩溪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
礦區位置:縣城北西316°方向的蘇坑鎮嵩溪村,直距約16.5公里處,處于《福建省永春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年-2020年)的可采區中,是新設礦業權之一,未在國、省、縣道可視范圍內。
礦區范圍由4個拐點圈定,具體拐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如下:
1、X=2815396,Y=39618878; 2、X=2815396,Y=39619078;
3、X=2815146,Y=39619078; 4、X=2815146,Y=39618878。
開采標高:+845m~+745m;
礦區面積:0.05km²,隸屬永春縣蘇坑鎮嵩溪村管轄。
根據地質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種為建筑用花崗巖礦,礦區范圍可采儲量125.552萬m³,出讓可采儲量100萬m³,設計開采規模20萬m³/年。礦山水文地質條件及工程地質條件簡單,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
采礦權出讓年限5年。
二、競買資格:除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均可申請競買。
三、出讓方式及出讓年限:采用無底價拍賣方式出讓,本次拍賣出讓活動由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負責實施,采礦權的出讓年限為5年。具體詳見《拍賣出讓須知》。
四、競買起始價:
序號 |
采礦權名稱 |
出讓起始價(萬元) |
1 |
永春縣嵩溪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 |
104 |
五、公告發布時間,報名、拍賣時間及地點:
公告發布時間:2019年3月20日;
報名時間: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7日17時(工作日正常上班時間),報名地點: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東海大廈A幢市行政服務中心4樓450室;
拍賣時間:2019年4月18日15時,拍賣地點:泉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東海大廈)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
六、競買單位報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3、授權委托書(經意向競買人簽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交驗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無需提供第3項材料];
4、競買保證金的繳款憑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5、經意向競買人或受托人填寫和簽章的《競買申請書》、《競價承諾函》;
6、經意向競買人或受托人確認內容的《采礦權出讓合同》。
七、競買保證金及相關費用:人民幣50萬元;
競買保證金應在2019年4月17日17時前匯達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競買保證金賬號在競買人購買出讓文件時,由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另行發放。
競買人競得該采礦權后,需向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繳納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具體詳見《拍賣出讓須知》)。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按時足額繳交采礦權出讓收益、出讓前期工作等所有費用起5個工作日內,按原匯入渠道無息退還。如競得人不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視為違約,出讓方依法收回該采礦權,競買保證金及相關費用不予退還;未競得者,如數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八、成交確認:本次出讓為無底價拍賣出讓,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如果某宗礦權競買人不足3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終止該宗礦權。
九、風險提示與現場踏勘:
(一)本項目不設保留價。
(二)礦山開采方式應當按照規劃標高、邊界及已編制的開發利用方案實施規范性開采,開采規模應達到20萬m³/年,開采結束后,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安全隱患處理,并按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對礦區進行恢復治理。
(三)競得人應當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福建省采礦權審批辦法》的規定,依法辦理開采登記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在開采過程中,采礦權人每年還應依法按期繳納礦產資源稅和采礦權占用費,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四)競得人應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后1年內(因客觀原因導致辦證期限延長,需簽訂補充協議),按出讓合同約定和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要求,備齊采礦登記相關資料向出讓人申請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五)礦山開辦過程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征用土地的,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必須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其它有關土地、山林、道路及地面附著物的補償等民事問題,由競得人自行與相關權利人協商解決。
(六)競得人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相關要件實施開采作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設計進行采礦生產作業,嚴禁越界開采。
(七)競得人應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相關要件實施開采作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按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設計進行采礦生產作業,嚴禁越界開采。競得人應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按泉州市建筑石料行業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方案方案的要求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利用,實施邊開采,邊治理、邊復綠,修復改善礦區環境,礦山關閉后按方案要求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
(八)競得人未按規定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金、前期工作經費(按實際發生額)及各種規費,沒有按時辦理采礦證登記手續的視為競買人違約,除取消其競拍保證金外,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九)競得人應辦理完成環保、林業等前置條件審批手續后,方能辦理采礦許可證,如因競得人未能及時辦理完成前置條件的審批,造成不能頒發采礦許可證,責任由競得人自行負責。競得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在六個月內進行生產或建設,逾期不進行生產或建設的,縣自然資源局有權收回采礦權。
(十)其他詳見《采礦權出讓合同》。
十、若對該采礦權出讓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反映。
十一、拍賣出讓文件及具體事宜,請向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聯系。
聯系電話:0595-22189091,聯系人:李先生,地址:泉州市豐澤區海星街100號東海大廈A幢市行政服務中心4樓450室。
永春縣自然資源局
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