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我局在《海峽資源報》2020年第14期、自然資源部、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網站發布的《泉州臺商投資區西院礦區建筑用花崗巖礦(機制砂用)采礦權拍賣出讓公告》(泉礦出告【2020】第1號)公告,現就有關內容變更補充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第九條“風險提示與現場踏勘”中第十四項“競得人原則上不開采飾面用花崗巖,否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置”的表述明確為:競得人嚴禁開采飾面用花崗巖,否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二、原公告第九條“風險提示與現場踏勘”中第六項“出讓礦區地上物補償、土地使用權承租由競得人與所有者自行協商理賠;出讓礦區生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競得人應與相關利益方自行協調解決,并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的表述明確為:出讓礦區地上物補償、土地使用權承租由競得人與所有者自行協商理賠;出讓礦區生產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競得人應與相關利益方自行協調解決,并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妥善解決,如競得人無法投入生產或因此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由競得人自行承擔后果。
三、原公告報名和繳納交易保證金截止時間調整為2020年5月27日17時(以泉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項的時間為準),拍賣時間調整為2020年5月28日15時。
原公告的其它事項不變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2020年4月28日